天津市滨海新区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发布时间:2017-10-20 14:08:47
为加快滨海新区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现就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该资金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商务委、金融服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二、引导资金主要支持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会展、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助。特别是对发展潜力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引导资金用于第二条所列方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和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相关规划编制。 四、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所涵盖的项目。 五、新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有贴息和资金补助两种使用方式。 六、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照实际贷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但最高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对没有贷款的项目以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额度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在百分之五以内确定,单一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