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07-26 15:23:30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正、有序、高效,现就专项资金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范围

  1.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

  3.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4.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6.专项引导企业标准化认证项目或HSE认证项目;

  7.安全生产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8.安全生产奖励等管理工作;

  9.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二、扶持对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包括:

  1.区、管委会、街、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2.在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或所属经济功能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3.本区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不予扶持。

  三、扶持标准

  (一)属于下列项目之一,且项目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1.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2.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编程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线路基础建设费、网络线路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

  (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并已实施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设备租用费、宣传推广费、资料费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化、宣传项目制作费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企业标准化或HSE认证,按照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单位不超过5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2.在生产(施工)发生意外险情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奋力抢救,使职工生命和财产避免、减少损失的或在排除事故隐患、事故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3.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五)各管委会、街、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二项“使用范围”第1至第6项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六)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并符合本细则第二项“使用范围”规定直接实施的项目,在不超过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提下,经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列入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项目单位。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报程序

  1.区直属企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中央、市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其他企业由各管委会安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一);

  3.《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照项目类别申请填写,具体见附件二);

  4.相关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证照复印件;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状况(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和安全生产状况;

  (3)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进度、申请理由与方向及分年度详细预算(附具体预算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目标与效果、预计产生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4)其他有关材料,如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申报材料需要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三)申报时间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1次,每年1月和7月集中申报。

  五、项目的评审

  根据《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报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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