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7-06-27 15:57:30

  为加快滨海新区工业技术更新改造,推动新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与产业升级,促进项目集中园区、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是指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项目单位已编制完成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施方案,并积极申请列入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各类园区、企业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放在对于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采用循环经济链接技术、工艺,形成资源共享、副产品互用,实现区域最小排放,以及利用各类废弃物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具有显著节能、节水、节材效果,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的项目。

  2.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新区发改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发改委(计委)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发改委(计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连同配套资金承诺,联合上报新区发改委。

  三、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具有一定的规模、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2.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先进,产品和服务的物料、能源使用量以及废物排放量为同行业先进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

  3.示范作用:对全区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支持标准

  1.该专项资金以资金补助的形式拨付项目单位,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该专项资金对有区政府和各管委会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给予考虑。

  五、申请专项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4.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及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节能部门出具的合理用能审查意见;

  7.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六、该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份。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如遇重大事宜,由区发改委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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