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创新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发布时间:2017-06-16 15:43:20
为促进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先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就金融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支持的范围: 1.新设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 2.股权交易、期货交易、排放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 3.为新区“十大战役”项目建设扩大贷款融资规模的金融机构; 4.为果博官网注册贷款、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5.开展融资租赁、离岸等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6.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的其他内容。 二、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四、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五、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滨海新区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七、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八、对给予政府财政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九、对在滨海新区辖区内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股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等金融要素市场,比照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十、申请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购房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新区房屋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其他材料。 十二、申请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补贴报告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申请表; 2.高管人员任职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3.高管人员在滨海新区开立的银行活期帐户(存折或借记卡)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十三、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要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滨海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通报,并报送上述调整材料。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离职后的下一个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任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十四、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滨海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保留随时稽核的权利,以确保审核的正确性。 十五、申请专项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需向滨海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 2.经费项目的明细预算清单; 3.申请项目的结算报告; 4.其他材料。 十六、专项资金申请办理通过后,由滨海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办理拨款手续,实行按季度拨付。 (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