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政策措施发布时间:2018-03-28 16:52: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产业发展壮大,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机构。 第三条 申报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在中心商务区注册且经营期满一年。 第二章 重点扶持领域及标准 一、财政扶持 第四条 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科技创新企业及机构给予财政扶持。 1.领军企业: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2.高新技术企业: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国家级和天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3.科技型果博官网注册: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天津市科技型果博官网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4.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平台,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5.科技服务机构: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6.众创空间: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7.信息服务企业: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二、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五条 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科技载体平台、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服务等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国家、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认定奖励;如企业获得市财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按照《天津果博官网注册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文件精神,中心商务区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奖励金额需扣除中心商务区已拨付至企业认定奖励部分。 对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认定奖励。 2.国家软件企业:对于获得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软件企业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奖励。 3.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由国内外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购置科研设备超过2000万元的境内外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补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天津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4.科技服务补贴: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视其开放程度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服务金额最高10%的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每代理1家中心商务区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助1万元。 5.云计算费用补贴:鼓励企业提升云计算应用水平,对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使用云计算服务,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6.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支持:对经中心商务区推荐申报,获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且对中心商务区产业发展起到重大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有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要求的,按比例配套补贴,无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要求的,按照国家支持资金额度,给予最高100%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用房补贴 第六条 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且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及机构给予用房补贴。 1.领军企业: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科技型果博官网注册: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天津市科技型果博官网注册,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科技服务机构: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5.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6.信息服务企业: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专利支持 第七条 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科技创新机构给予专利申请奖励。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3.针对涉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对获得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支持众创空间升级发展 第八条 给予开办补贴。支持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型技术领先企业在区内设立以内部创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主的技术领先型众创空间,经认定,视其实际运营面积按照2元每平米每天的标准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众创空间运营补贴。鼓励创新能力突出、外源合作资源丰富的企业及机构设立众创空间,对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三年。 第十条 优秀入驻企业奖励。对众创空间内的优秀入驻企业或项目,经认定,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补贴。鼓励众创空间建设各类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所购买(租赁)用于研发服务的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知名企业研发部门、科研机构与众创空间开展合作,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样品制作等技术创新类服务,经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心商务区开展双创峰会、论坛、会展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经中心商务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其举办活动实际发生场地租赁费用,按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后补助,单项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中心商务区企业牵头组织成立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中心商务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贴,用于支持联盟在行业交流、国际合作、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心商务区产业发展,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赴北京招商,加强与北京创新创业资源的协同互动。众创空间每年可指定不超过三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北京地区项目招商,经在中心商务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后,对其年内往来于家堡至北京南站的高铁费用给予资助。 六、奖励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认定,科技创新企业创始人享受以下投资收益奖励: 1.自企业创建起五年内,对企业创始人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2.自企业创建起五年内,对企业创始人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的持股平台,对其股权投资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所得部分,参照企业创始人股权投资收益奖励,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七、激励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对中心商务区内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拟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以上奖励。 八、设立引导基金 第十八条 通过跟进投资,按最高30%的股权比例,联合创投机构对创新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九、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由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为其提供运营所需的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有关的咨询、指导、对接及代办等服务。 十、“一企一策”扶持重点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中心商务区鼓励支持发展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政策措施条件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政策措施。已享受中心商务区相关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和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的扶持政策。原有关规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本政策措施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